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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与艺术学院行政工作职责

发布时间:2016-10-13作者:浏览:


文化与艺术学院行政工作职责

(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为促使学院行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学院行政工作效率,保证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结合民办学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我院行政工作职责。

第一条 在学校董事会和院长、执行院长的领导下,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与学院党总支一起共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行政的各项决定、决议。

第二条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拟定学院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出具体落实和保障措施。

第三条 负责研究制定学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培养目标。

第四条 负责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建立健全学院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严格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人才。

第五条 负责学科专业建设。根据学校学科建设规划和统一要求,结合学院发展实际,组织拟定学院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规划,调整和优化专业设置,组织新设专业的论证、申报,实现学科专业建设目标。

第六条 组织开展科学研究,积极开展学术科技交流活动,做好教学、科研立项和成果的组织申报工作。

第七条 组织学院教学分委员会、学位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和教学督导组工作等,支持他们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八条 负责师资队伍建设。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要求,结合学院学科建设发展实际需要,拟定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落实;负责做好教师的培养、使用和管理工作;做好学科带头人等各级各类优秀人才的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建设好学术梯队;组建教学团队、科研团队;配合人事部门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第九条 负责学院教职工岗位聘任、考勤、考核及有关评优、奖惩工作;组织系、教研室、实验室对教学及教辅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配合学院党总支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教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

第十条 负责组织拓展学院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事业,不断增强培养人才、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能力,争取社会力量对本学院建设的支持。

第十一条 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和行政奖惩等工作,配合学院党总支做好和学生的日常管理、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十二条 配合招生就业办做好招生计划、宣传和招生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办法,提高各种经费的使用效率。

第十四条 负责学院所属实验室(中心)、专业实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按照教学计划安排,认真组织教学实践活动。

第十五条 拟定学院教学设备、实验设备、行政办公设备和图书资料等申购计划,配合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做好学院资产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做好学院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工作,配合学院党总支做好治安综合治理、稳定、安全、保密等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管理秩序。

第十七条 配合和支持学院党总支共同做好宣传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第十八条 负责组织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坚持以德为先,抓好师德师风建设和学风建设,支持工会、二级教代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形成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格局。

第十九条 配合学院党总支抓好反腐倡廉建设。

第二十条 负责学院有关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方面规章制度的拟定和组织实施工作。做好院务公开工作。

第二十一条 加强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自身的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确保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保证学院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二条 坚持和完善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凡属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规定的议事内容均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完成学院行政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以及学校董事会和校长下达的其他各项任务。

第二十四条 本职责适用于本院,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职责由本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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