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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16作者: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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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商院教〔2014〕38号

为促使各级管理人员能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教学情况,加强教学管理,更好地为教学工作服务,并使教师能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形成重视教学、教研的好风气,促进学院的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习性听课

无教学工作量的青年教师听课、实验指导教师听课和有教学工作量的教师互相听课均属学习性听课。

1.新参加工作的青年教师,在本学期无教学任务期间每天听课不得少于1次。

2.实验(实习)指导教师每周必须听与实验(实习)相关的课程至少1次。

3.有教学工作量的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得少于10次,其中同一专业任课教师互相听课每学期不少于5次。

二、检查性听课

学校领导、各二级学院院长(部主任)、教务处处长、系(教研室)主任和教学行政主任、教学科科长听课均属检查性听课。

1.系(教研室主任)每学期对本教研室每位任课教师(含实习实训课)听课不少于2次。

2.教师首次讲课(不含试讲),本系(教研室)必须组织听课。

3.校级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次,其中主管教学的副院长不少于5次;各二级学院(部)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次,其中主管教学的副院长不少于10次。教务处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次,其他相关部门领导不少于4次。

三、听课范围、对象和方式

1.听课范围:学校全日制本、专科课程,含理论课和实践课,包括课堂讲授、实验、实习等教学环节。重点是本科课程、新开设课程和新任课教师课程、学生评价等级为“优秀”及“中”以下等级和外聘教师的讲课情况。并尽量考虑到教师的老、中、青各个层次。

2.听课对象:校级领导听课对象重点是在本人联系的教学单位,也可以在全校范围内自行选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听课对象,由各部门自行安排;二级学院(部)负责人听课对象为本单位任课教师的课程,由各院(部)自行安排。

3.听课方式:以随机、随堂听课为主,各部门也可组织重点听课、联合听课等多种形式进行,学校一般不做统一安排。除教学观摩课、公开课外,听课前不需要预先通知任课教师。

四、听课内容

1.教师授课的基本情况(包括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以及备课、教案、多媒体课件等)及教研教改措施等;

2.学生听课的基本情况(学生的到课率、精神面貌、课堂学习气氛等);

3.教师、学生对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4.有关课程教学、专业建设、教学管理、教学设施与条件和后勤保障工作等方面的问题。

五、听课基本要求

1.每次听课时间不少于1课时。

2.学校党政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在听课时主要对教师的教学态度、备课情况、基本教学环节的掌握、教学方法的运用和课堂气氛的控制等做出评价和分析;二级学院(部)领导在听课时除上述内容外,还应着重对教学内容的选择、教学大纲的贯彻等做出评价和分析。并认真填写《365足球外围平台听课记录表》(以下简称《听课记录表》,由教务处教学科每学期开学初发放)。

3.听课结束后,听课人员应尽可能主动与师生交换意见,征询师、生对学校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现属于听课人员所在部门职责范围的问题,应尽快协调解决。如发现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问题,要及时反馈给有关人员及管理部门。属于教学质量问题,反馈到教师所在院(部);属于管理问题反馈到有关管理部门;学生纪律问题应反馈给学生所在院(部),有关责任部门要及时给予解决处理。

六、听课信息反馈与处理

1.二级学院(部)领导的《听课记录表》及时交到所在院(部),并存留于本院(部),院(部)要指定教务人员负责建立本院(部)的听课档案,及时将听课信息整理反馈给有关部门和人员。若《听课记录表》中涉及到本院(部)无法处理的信息,将《听课记录表》复印件送教务处。

2.学校与职能部门领导的《听课记录表》每学期末交到教务处教学科。教务处负责建立学校领导干部听课档案,及时处理《听课记录表》中所反映的问题,涉及其它部门的及时转有关部门处理。

3.凡属院(部)的问题,由各院(部)进行情况通报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凡属全校性问题,由教务处向全校通报并由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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